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2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未據繳納非訟事件費用,查聲請人並未陳報債務金額,無從核定本件非訟事件費用,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正債權人清單及債務金額、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提供履行其所提清償辦法之擔保,逾期不為上揭事項之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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