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所涉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証金額繳納新臺幣三萬元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廿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