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三六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壹拾萬捌仟壹佰零柒元,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叁佰叁拾萬元,約定應自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計算,並採機動利率計息,逾期違約金,於逾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如逾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僅清償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止之本息,尚欠本金叁佰壹拾萬捌仟壹佰零柒元未為清償。
(三)證據: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為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部分: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實體部份: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叁佰叁拾萬元,未按期清償,尚欠叁佰壹拾萬捌仟壹佰零柒元之事實,已經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為證,經核屬實,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本於借貸關係及保證契約,訴請被告清償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孟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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