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33號上訴人 洪志恒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鈞壹 、 黃聖珮 、 沈慶慧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