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原告 汪宜良 被告 徐運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不含機車修理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士瑋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