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0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新諭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桃偵字第281號),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姚念慈
法官賴政豪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