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明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5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寶慶院區國民法官法庭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辯論終結,並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然經移付調解後,被告已與告訴人於113年7月3日成立調解,有調解筆錄附卷可稽,是為保障被告之權益,故認尚有應行調查事項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寶慶院區國民法官法庭第1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