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3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被告佰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子昌工程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曉怡 律師複代理人 高志朋 律師被告立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