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288號抗告人 李明宏 相對人 陳持正 住臺北市○○區○○路1段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07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主張: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下稱系爭本票),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就系爭本票票面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相對人就其上開聲請,業已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審於審理後認相對人之聲請,與上開法條之規定相符,裁定准許之。
三、抗告人對原裁定不服提起本件抗告,辯稱:相對人就系爭本票共計新臺幣(下同)462萬元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惟抗告人向相對人係借貸362萬元,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162萬元、編號3所示之120萬元本票僅借貸其中100萬元、編號4所示之130萬元之本票,僅借貸其中之100萬元,其餘
100萬元則係雙方協議於抗告人完成土地交易後有所獲利,再作為紅利或謝禮或利息而支付,原裁定疏漏未查逕行裁定准強制執行,顯有不當,相對人為迴避重利罪,當初使抗告人簽系爭本票時,未載明付款地亦未約定利息,爰為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復按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同法第121條、第52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依據上開規定,可知本票之發票人應就本票票載文義負給付票款之責任。又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之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56年台抗字第714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於上述說明,法院於本票裁定之非訟事件程序,僅得就本票記載之文義為審查,如本票票載文義符合形式要件,即可認定發票人應按照票載文義負給付票款,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法院無從就當事人間實質法律關係如何,或者票據其上記載是否變造或者偽造,予以審酌與認定。系爭本票既已載明抗告人簽發系爭本票,則抗告自應依前揭說明就票據文義負責。又抗告人前揭所辯其與相對人間借貸僅
362萬元等情縱然屬實,亦屬實體法上之爭執,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予以審究,抗告人應另行循民事訴訟程序以資解決。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係屬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此,原審就系爭本票已為形式上審查,認系爭本票已完備票據法第120條所規定之法定記載事項,屬有效之本票,爰依同法第123條規定,裁定准許相對人得就系爭本票票款與利息為強制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符。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徐悅瑜┌───────────────────────────────────────────┐│附表:102年度抗字第288號│├──┬───────┬─────────┬───────┬────────┬─────┤│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民國)│提示日(民國)│票據號碼││││││(即利息起算日)││├──┼───────┼─────────┼───────┼────────┼─────┤│001│102年4月1日│1,620,000元│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CR0000000│├──┼───────┼─────────┼───────┼────────┼─────┤│002│102年4月1日│500,000元│未載│102年4月15日│CR0000000│├──┼───────┼─────────┼───────┼────────┼─────┤│003│102年4月3日│1,200,000元│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CR0000000│├──┼───────┼─────────┼───────┼────────┼─────┤│004│102年4月15日│1,300,000元│未載│102年4月15日│C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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