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43號
原 告 陳惠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宗哲 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
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