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1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