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863號
上 訴 人 弘富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昱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承恩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