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70號原告 謝一郎
陳萬福 林麗豔 陳清源 謝炳坤 黃謝蜜 陳葦哲 何德基 何德仁 何德祥 何雯倩 何雯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葉偉翔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9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而該裁定已於105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