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60號原告 貢培鈞 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SINOPORTFOLIO國際有限公司(Br
itishVirginIslandsSINOPORTFOLIOINTERNATIONALLIMITED.)法定代理人 陳慧芳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對於同一事件重複起訴者,其後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
9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5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起訴暨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主張訴外人 馬國維 業於104年11月26日經公證約定將其所有南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豐公司)股份4,313,000股(下稱系爭股份)出賣予原告,原告並通知南豐公司系爭股份讓與事宜,詎被告以馬國維為債務人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竟將系爭股份列為馬國維之財產,經本院於104年12月8日以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助字第851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予以扣押,因南豐公司收受系爭執行命令時,系爭股份已為原告所有,自非應受執行之財產,原告對系爭股份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明: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助字第851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見本院卷第
7至9頁)。惟本件原告前於10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起訴狀」,主張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對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明: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助字第85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該案現為本院105年度補字第57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繫屬中,經於
105年10月11日以105年度補字第573號裁定命補正訴訟費用。經核原告先後起訴之當事人同一,所主張之實體事實、理由相同,且訴訟標的、訴之聲明亦同,要屬同一事件,業經本院職權調閱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且該105年度補字第
57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仍繫屬本院,原告復提起本件訴訟,已屬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規定,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