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94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藍青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貳仟柒佰貳拾叁元。
㈡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玖仟壹佰伍拾陸元。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玖仟肆佰陸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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