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5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原佑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5日」等語,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內關於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