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各如附表編號2、3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其餘聲請(即附表編號1部分)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明毅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此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得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又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而一人犯數罪,是否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應分別將各案犯罪之發生時期(即犯罪時),與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作比較,視其各罪之犯罪時,係在該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前,抑在該案裁判確定後,以決定其各罪宣告刑有無數罪併罰之適用。倘比較結果,一部分犯罪係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前所為,另一部分犯罪之行為時係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後,則此時只能就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及犯罪時間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前之犯罪併合處罰,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其他發生在裁判確定後之犯罪,亦應就該部分犯罪找出其中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再將其他案件之犯罪時間與該部分犯罪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裁判確定時間比較,依前述標準判斷該部分犯罪得否併合處罰及定其應執行之刑,無從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195號、98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民國101年7月16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2年1月4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329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即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另受刑人於101年11月17日,亦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2年4月26日,以102年度審訴字第72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即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等情,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聲請意旨關於附表編號2、
3部分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刑法第50條之規定,經立法院於102年1月8日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⑴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⑵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⑶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⑷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並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而於同年月25日施行,然本件受刑人所犯,均為不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是尚無修正後刑法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另查,受刑人於101年4月9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2年1月4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293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乙情(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惟受刑人尚因於101年2月1日下午
1時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1年7月11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50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乙情,有該案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之犯罪時間,既於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500號乙案判決確定之前,且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500號乙案之確定時間,又係於如附表所示案件判決確定之前,依據前揭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即應與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500號乙案,定其應執行之刑,而非與如附表編號2、3所示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尚有未合,依法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忠霖附表:
┌──┬─────┬─────┬────┬─────────┬────┐│編號│罪名│犯罪時間│宣告刑│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1│施用第一級│101年│有期徒刑│本院101年度審訴字│102年1│││毒品罪│4月9日│7月│第2936號│月4日│├──┼─────┼─────┼────┼─────────┼────┤│2│施用第一級│101年│有期徒刑│本院101年度審訴字│102年1│││毒品罪│7月16日│7月│第3296號│月4日│├──┼─────┼─────┼────┼─────────┼────┤│3│施用第一級│101年│有期徒刑│本院102年度審訴字│102年4│││毒品罪│11月17日│7月│第725號│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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