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6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維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09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志維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支付公庫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志維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勤務、辛苦維持社會治安之際,不但未予尊重體諒執法人員、配合警方依法執行公務,竟因酒後失態而對員警當場予以言詞侮辱,所為非但損及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嚴,更有害公務之執行,其藐視法治之心態,及挑戰執法公權力之行為,俱無足取,是就被告所為,本不宜予以輕恕;惟念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尚佳,又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並於偵查中已當庭向員警 陳元宇 口頭道歉,堪認有所悔意,另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於警詢中自述經濟生活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另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致誤罹刑章,並業於偵查中已坦承犯行,且表示悔意,已如前述,諒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貳年,以啟自新。又為免被告存有僥倖心理,以使被告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之意旨,方不失緩刑之美意,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命被告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冀望被告歷此教訓,往後能嚴格約束自我、謹慎其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0961號被告陳志維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
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陳志維於民國102年4月30日5時6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五福路與忠孝路口處,因有酒後駕車之跡象,經在場員警陳元宇攔檢盤查,並請求支援警力攜帶酒測器前往該處為 陳志惟 施測,陳志維接受酒測後,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6毫克,故員警陳元宇遂欲對其開單告發,陳志維因而心生不滿,拒絕於酒測單簽名,且其明知員警陳元宇係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在上揭不特定公眾得共見共聞之場所,當場對身著制服之員警陳元宇辱罵「幹你娘!」等語(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志維於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員警陳元宇於本署偵查時具結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現場錄影光碟1份、現場及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資料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志維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檢察官張媛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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