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6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五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劉又菁法官孫萍萍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萬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壹│伍佰│││││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