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一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媛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淑玉~F5~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九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吉林分行│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肆萬叁仟玖佰玖拾│0000000││││司│││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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