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97年度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側肩包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49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側肩包一只係屬仿冒之物,且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側肩包一只,係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又被告所涉商標法案件,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49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