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53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乙○○間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9,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對於本裁定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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