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6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中看守所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台中看守所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二人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9月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2月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高文崇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