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2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95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毒偵字第3526號〕暨追加起訴〔95年度毒偵字第553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業於96年1月10日辯論終結時,裁定「被告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參見本院95年度訴緝字第280號案簡式審判筆錄〕,聲請人重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