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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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56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 代理人 謝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秉揚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75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