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230號聲請人 辛佩羿 律師相對人 林雅麒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即相對人林雅麒與被告 許新佶 間離婚事件,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墊付聲請人為被告許新佶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103年度婚字第649號)所需費用新台幣5,000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103年度婚字第649號離婚事件被告許新佶之特別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酌定聲請人之第一審律師酬金新台幣(下同)5,
000元,並命相對人先行墊付等語。
二、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第77條之25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裁定選任為103年度訴字第649號事件被告許新佶之特別代理人,上開訴訟業已終結,是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一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本院審酌本件案件開庭次數,及聲請人與被告聯絡等事宜之進行等情,再參諸桃園律師公會章程第30條規定律師酬金給付標準,認聲請人請求酬金為5,000元應屬妥適,爰酌定聲請人之律師酬金為5,00
0元,應由相對人墊付。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家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藍建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