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7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張嘉言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張嘉言於民國104年
3月3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04年3月30日14時20分及104年4月13日14時20分到庭接受審判,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二萬元,並將上開傳票及通知交由郵務機關分別送達被告之住居所,已為合法送達。詎被告及保證人並未遵期到庭,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竟無故不到庭,且經本院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轄內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實施拘提,均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之送達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龜山分局函覆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訴字卷第83至85頁、第100至101頁、第111至112頁、第113至
116頁、第118至119頁)。此外,於本院裁定時,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乙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1份可參(見訴字卷第123頁)。從而,堪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鄧鈞豪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