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格玉郎 因施用毒品等罪,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減刑後之刑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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