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具保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元,由被告本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請求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玉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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