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7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