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2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慶來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慶來因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李慶來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12.26│101.03.06│101.02.29│├─────────┼────────┼────────┼────────┤│偵查案號│花蓮地檢101年度│花蓮地檢101年度│花蓮地檢101年度│││偵緝字第101號│毒偵字第239、123│偵字第1766號││││0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43│101年度訴字第160│101年度花簡字第││││號│號│4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06.08│101.07.26│101.07.30│├────┼────┼────────┼────────┼────────┤││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簡字第43│101年度訴字第160│101年度花簡字第││││號│號│423號││├────┼────────┼────────┼────────┤││判決│101.07.09│101.08.30│101.09.10│││確定日期││││├────┴────┼────────┼────────┼────────┤││花蓮地檢101年度│花蓮地檢101年度│花蓮地檢101年度││備註│執字第1361號│執字第1598號│執字第16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