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1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英揚興業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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