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13號聲請人 謝明諺 相對人磐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謝明諺為相對人磐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磐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磐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磐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聲請本法院以
103年度司司字第107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准予備查,嗣清算完結後,指定聲請人即清算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相關聲報清算完結之表冊等在卷可查,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07號聲報清算完結案卷查核屬實,故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