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1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恐嚇取財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6000198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即被告甲○○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5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6年3月30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96年3月30日刑保字第96000198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上揭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9年2月9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39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執字第976號案件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4月22日嘉檢光三99執976字第10291號通知到案執行函及其送達證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99年5月30日拘提未獲報告書,以及受刑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經檢察官通知後,具保人亦未於期限內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6月17日沒入保證金通知及該通知之送達證書影本在卷足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