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上訴後本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2610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0年度台上字第760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3年3月2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9月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9月3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6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