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恐嚇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96年8月3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9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判刑確定,及送監執行,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7年9月3日以法矯字第0970906649號函核准假釋,有「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1份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陳恆寬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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