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5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億增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奕軒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雋婕 相對人即債務人 崔慧萍
一、債務人億增營造有限公司、林奕軒、李雋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億增營造有限公司、林奕軒、李雋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0,566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3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億增營造有限公司、林奕軒、李雋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88,869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3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億增營造有限公司、林奕軒、李雋婕、崔慧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54,402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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