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69號聲請人 鍾孝御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102年度訴字第1567號)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孝御身為家中獨子,父親於民國102年8月14日身故,期能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令被告得以交保奔喪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前因犯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等
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58條第
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於短時間內有多次詐欺犯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於民國102年7月29日執行羈押。
㈡本院認為被告於短短3月間即為4件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
取財犯行,又被告供稱其係因無正當工作,且與 江亞峰 於陣頭認識,經江亞峰邀約而加入詐欺集團為詐欺、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犯行,被告參與之詐欺集團部分成員尚未到案,被告及詐欺集團之犯罪手法簡單,卻能牟取暴利,詐騙金額甚高,被告如予以釋放,即可能基於同一原因,再次參與該詐欺集團犯案,依其犯罪態樣,被告確有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又反覆實施犯罪之虞,無從以具保為替代處分。是前揭羈押之事由仍存在,非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鄭舜元
法官張文俊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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