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41號上訴人即原告呂懿容
樓被上訴人即被告永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立宇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黃裕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77,400元(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11樓之7及之8房屋課稅及免稅現值),應徵上訴裁判費29,41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