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05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