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6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668號聲請人國防部心理作戰大隊法定代理人 顏嘉宏 訴訟代理人 林詩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71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6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臺灣銀行愛國簡易型分行 金培芳 臺灣銀行愛國簡易型分行110年12月6日72,250元FA2506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