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國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國字第27號上訴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因103年度重國字第27號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3,355,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4,8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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