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22號聲請人訊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7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財團法人佛光山電視│大眾商業銀行敦化分│94年5月20日│260,000元│AS0000000││││弘法基金會 吳素真 │行│││││├──┼─────────┼─────────┼───────────┼─────────┼────────┼──┤│002│財團法人佛光山電視│大眾商業銀行敦化分│94年4月30日│260,000元│AS0000000││││弘法基金會吳素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