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42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粲耀貿易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粲耀貿易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8月30日起至135年8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粲耀貿易有限公司於①96年1月22日②97年4月28
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0元②3,6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3年1月22日②97年10月25日止,①按月平均攤還本息②按月付息,屆期本金一次還清。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7年10月23日②97年10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19,230,81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撥款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借款資料查詢單、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等影本、以及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㈢原權利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
法規定,於95年11月13日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4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二小段│181-1│建│403.00│全部│├──┼───┼────┼────┼────┼───┼─┼────┼────┤│002│臺南市○○○區○○○段│二小段│181-3│建│10.00│全部│├──┼───┼────┼────┼────┼───┼─┼────┼────┤│003│臺南市○○○區○○○段│二小段│181-4│建│1.00│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4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19│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西│2層樓房│19│22│41│平│全部│││0│觀亭街3○號○區○○段二│加強磚造│3.│1.│4.│方││││││小段181-1││20│63│83│公││││││地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