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金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金上字第5號上訴人丙○○送達代收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5,7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297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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