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家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認可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認可民事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大陸地區昆明市00區人民法院(2003)盤法民一初字第0一三二號民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簡燕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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