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 陳金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四年度司催字第三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惠如┌─────────────────────────────────────────────────┐│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張綾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04年3月25日│30,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竹山分行│││││├──┼─────────┼─────────┼───────┼───────┼───────┼──┤│002│張綾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04年4月15日│30,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竹山分行│││││├──┼─────────┼─────────┼───────┼───────┼───────┼──┤│003│張綾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04年5月5日│40,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竹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