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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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37號
原   告  李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國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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