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37號原 告 李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國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