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9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登雲上列被告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登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登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369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22日依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369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2月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3691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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