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松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坤校

更多裁判書